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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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673號
債權人 簡羽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昱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1,000元如何計算而得?是否為10,000元(押租金)、11,000元(貓咪單價)之合計?
二、又購買貓咪究係11,000元?亦或係10,000元?請說明,若有錯誤,請更正之。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