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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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詳閱起始最初開庭各庭兩造說明內容及開庭過程中證人全部說明、各銀行及各相關廠商回覆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112年度家繼訴第26號民國114年6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準此,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載明其欲詳閱各庭兩造、證人說明內容,及各廠回覆內容,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114年6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114年6月16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敘明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或主張何法律上之利益,該函已於同年6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自難認聲請人取得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況聲請人所載其欲詳閱之前揭內容,藉由聲請閱卷即可滿足,自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