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柏麟舜
乙○○陳炳宏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柏麟舜
乙○○陳炳宏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