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 許績嵩 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陳正昌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案件部分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江德千
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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