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2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2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五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0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0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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