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三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
(台中戒治所戒治中)被告甲○○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同
丁○○○住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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