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重更(二)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明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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