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傳喚均拒未到庭,具保人亦經本院通知應將被告交案或囑其到庭惟被告仍未到庭,堪證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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