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