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吳魁滋 訴訟代理人 陳克城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許金樹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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