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五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被告等因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九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