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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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叁萬貳仟元,折合銀元伍佰捌拾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壹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貳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叁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