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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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復有相關證據尚待查證,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法官顏世傑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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