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以寄存於上訴人居所地警察機關之方式,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乃竟延至四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