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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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明益 被告 曾緯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明益對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10號,被告曾緯弘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