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2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蔡麗靜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住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三段113巷10弄2
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湖口鄉中平路一段329巷13弄1
5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曲家妤即曲芷萱即曲香玉所有之執行業務所得及勞保薪資及債務人周紫蘭(原名曲香蘭)之勞保薪資,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