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振坤
黃振忠
被 告 張阿廷
訴訟代理人 蕭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