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84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承翰┌────────────────────────────────────────────────────────┐│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8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4│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5│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景順和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9-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