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邱晨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事
件(本院108年度投補字第30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件起訴請求給付薪資,並非顯無理
由,且聲請人係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決定予以全部扶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
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亦即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積極釋明
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出訴訟費用,或此項支出將導致
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難。復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
機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係屬二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
第4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中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固據其提出審查表1份為證,惟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所
持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
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民國107年之薪資所得,亦難認聲請
人為無資力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參,另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
度投補字第304號給付薪資事件卷宗,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6,614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僅為1,000
元,非屬鉅額,依一般社會通念,聲請人亦應具有籌措款項
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
請難謂有據,依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