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9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蔣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及利
息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駱大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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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備註│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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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40元│106年4月21日起至清│週年利率││
│││償日止│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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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3元│106年4月21日起至清│週年利率││
│││償日止│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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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44元│106年4月21日起至清│週年利率││
│││償日止│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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