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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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告 曾祥怡 被告 謝熠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
8萬3849元,應繳裁判費7萬31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萬2671元,嗣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