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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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速偵字第4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計算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榮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計算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六合彩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以101年度速偵字第4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443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計算機1台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