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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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曲信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