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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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中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被告南華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6,036,112元,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0,796元,該項裁定於102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