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大會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四六號
原告甲○○
丙○○乙○○丁○○右原告請求確認會員大會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胡宜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