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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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沈昆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07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昆諺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昆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未遂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應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則以114年度執助字第2075號,指揮被告自114年6月1日起入法務部○○○○○○○開始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爰依前揭規定,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4年6月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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