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芳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明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記載之「同日下午
5時23分許」補充更正為「同日下午5時2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24分許止」;第六行記載之「以」前補充「接續」;第六行記載之「你是瞎眼了」更正為「你眼睛瞎眼啦」;第七行記載之「仔」更正為「崽」;第七行記載之「『臭屁、兔崽子』」前補充「『瞎眼了』」;第七行記載之「『臭屁、兔崽子』」後補充「、『懶爛啦』」。
三、訊據被告固於警、偵訊坦承有於104年8月21日下午5時9分許,因騎乘機車左轉為警攔查,並有罵員警,然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辯稱:警察從機車上把伊拉下來,伊沒有罵員警兔崽子,當時伊說什麼伊忘記了,伊沒有罵懶爛啦,他(員警)拉伊跌倒時,伊有罵,但不知道罵什麼;當時因為在伊前面有其他車輛要左轉,伊被前面車輛擋到,才會跟著大家左轉,可是警察只舉發伊,伊認為警察執法不公才會和警察對罵云云。惟查:
㈠被告確有於104年8月21日下午5時9分許,因騎乘機車違
規紅燈左轉為警攔查,業據證人即員警 呂理銘 於偵訊中證述在案,並有職務報告、錄音譯文、錄影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現場錄音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非僅如此,依本院所已知之事實,八德區中華路之最內側車道為禁行機車道,且中華路與高城路交岔路口尚劃設有機車待轉區,被告辯以伊前面有其他車輛要左轉,伊被前面車輛擋到,才會跟著大家左轉,可是警察只舉發伊,伊認為警察執法不公云云,可見被告根本未依二段式左轉,而直接由中華路左轉高城路,更遑論其左轉時係屬闖越紅燈,是其實屬不思己之違規左轉、闖越紅燈之違規,卻誣指依法執勤之員警執法不公之事實。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證人即員警呂理銘於偵訊中具結後證
述稱:黃明芳被我攔下並開單取締告發後,一開始求情,希望我放他一馬,我查證他的身分後,發現黃明芳沒有駕照,因為他闖紅燈,我就依法告發,黃明芳求情無效後就生氣,就一直罵我「青暝」、「瞎眼」及「軟爛」,嚴重的一句,黃明芳對我罵「幹你娘」,他辱罵過程大約1、2分鐘,我與同仁就以現行犯逮捕黃明芳,黃明芳經逮捕之後,沒有繼續辱罵等語(見偵查卷第29-30頁),查證人即員警呂理銘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其與被告並無仇恨,實無必要甘冒偽證之重責而捏造前開情節誣陷被告,是前開證人之證詞,洵值信實。且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警方蒐證光碟之影音檔,勘驗結果以:「⑴檔案名稱:00000000.MOV「①鏡頭係由員警配戴之密錄器拍攝,拍攝角度係由員警處朝被告拍攝,被告在畫面左方,坐在機車上。
②自104年8月21日下午5時9分35秒開始錄影,以下為相關人員之對話內容。
③員警:我在對面啊,紅燈啊,你騎過來,從這騎過來嘛,對
嗎?(台語)被告:(左手指左後方路口處)我…摩托車堵住了,我─那
…那…那…(不清楚)(台語)員警:那個時候已經紅燈了,你還騎過來,我在對面,我都
有看到。(台語)被告:沒有啊,前面都車啊,是要怎樣…(台語)員警:啊車你要停紅燈啊,你沒辦法過來啊對不對?不然紅
燈(台語)設紅燈就是要停啊!被告:啊車都停在那裡啊(台語)員警:設紅燈就是要停啊!員警:駕行照被告:擋住了,我還要等他過,我也是在那邊等啊(台語)員警:對啊那你就等啊,怎麼可以嚕過來咧?被告:啊我也是等沒有車啊,沒車了啊,我也才過來(台語
)員警:幹嘛設紅綠燈,紅綠燈大家沒車就隨便過就好了。這我相信你考駕照應該都知道啦。
被告:(不清楚),啊被車擋住了(台語)員警:好啦,行駕照有沒有帶?(台語)被告:都沒帶(台語)員警:好,都沒帶沒關係,我查啦呴(台語)被告:也不是說很嚴重,對不對,你也稍微那個一下(台語
)(此時畫面見員警拿出PDA開始查詢)員警:來你的身分證號碼?(台語)被告:Z000000000(畫面見員警手指在PDA上按)員警:U12057被告:8025員警:8025被告:前面摩托車檔著,啊前面有一台白色車子檔著,(不清楚)(台語)。
員警:擋著你就好好的,停紅燈就好了,你為什麼要轉過來
?你就,紅燈就是沒辦法過來(台語)被告:不是,那個車擋在前面(台語)員警:不管你前面是有沒有車,你紅燈就是要停啊(台語)。
(畫面中員警繼續操作在PDA上查詢)被告:開一個小條的啦,好嗎?(台語)員警:你叫什麼名字?(台語)被告:黃明芳(台語)員警:住哪?(台語)被告:蝦?(台語)員警:你的戶籍在哪裡?被告:戶籍我在那個臺北市啊(台語)員警:啊哪裡?被告:臺北市。(台語)員警:臺北市的哪裡?(台語)被告:中山區。
被告:不是我故意要闖紅燈,是那個車把我堵住了,啊我就不能過啊,你後面(不清楚)。
員警:呿…這也沒關係啊,車堵住了你就動就好啦(台語)被告:沒有啦,不然就開一條小條的啦,好不好?不要說都
沒開啦M,好不好?(台語)(畫面中員警打開PDA下方小包,內有罰單,員警開始書寫)被告:可以嗎?(台語)員警:啊你還沒有那個?(台語)被告:蝦?(台語)員警:你有駕照嗎(台語)被告:我有啊,被人家吊銷了,我摩托車欠稅金(台語)員警:啊你還敢騎車?(台語)被告:啊欠稅金他叫我(不清楚)(台語)。
員警:啊吊銷多久?(台語)被告:久了喔,我就整個牌都沒那個(台語)員警:那你就沒辦法騎車啊(台語)被告:開小條一點啦,車堵住了,不是說我故意那個(台語
)(員警邊繕寫罰單,並呼叫其他員警協助查詢被告戶籍資料
)⑵檔案名稱:00000000.MOV①鏡頭係由員警配戴之密錄器拍攝,拍攝角度係由員警處朝被告拍攝,被告在畫面左方,坐在機車上。
②自104年8月21日下午5時14分35秒開始錄影,以下為相關人員之對話內容。
③(員警呼叫其他員警協助查詢被告戶籍資料,並下車走到被
告騎乘之機車旁,並輸入在PDA後,再走回警用機車旁)員警:車主叫什麼名字?(台語)被告:蝦?(台語)員警:車主叫什麼名字?(台語)被告:車主(台語) 張秀鶴 。
被告:我跟人家借的,(不清楚)。(台語)(畫面中員警繼續抄寫罰單)被告:(不清楚)(台語)。
(畫面中員警繼續抄寫罰單)⑶檔案名稱:00000000.MOV①鏡頭係由員警配戴之密錄器拍攝,拍攝角度係由員警處朝被告拍攝,被告在畫面左方,均坐在機車上。
②自104年8月21日下午5時19分35秒開始錄影,以下為相關人員之對話內容。
③(畫面中員警繼續抄寫罰單,並拿起手機再次聯絡其他員
警協助查詢被告戶籍資料後,繼續繕寫罰單,繕寫完畢後,並走向被告機車,將罰單交付被告)員警:這要去監理站繳呴,來簽名(並將筆欲拿給被告)。
被告:(不清楚。)(台語)員警:你不要簽一樣寄到(台語)被告:沒有,我沒有要簽,你前面那台車怎麼不抓?就抓
我!(台語)員警:我就只有看到你而已啊(台語)被告:前面那台車(轉身左手指後面),(不清楚)(台語)。
員警:我一個人可以抓那麼多台嗎?被告:哼…(不清楚),都欺負騎摩托車的!哼!(台語
)員警:不簽一樣,不簽一樣,不簽也一樣。
被告:(不清楚)(聲音極小,台語)。
員警:你罵什麼?你罵什麼?你再罵一次!我在錄影,你
有種再罵一次!(被告騎機車往前在員警前面停車)被告:不用在那邊大聲啦(台語)員警:再罵一次!被告不用大聲啦(台語)員警:你拒簽就拒簽你罵什麼?被告:你不公平嘛!員警:你罵什麼?被告:你為什麼別人不用抓(台語)員警:我剛剛就是看到你轉!被告:哼哼員警:我一個人能抓那麼多台嗎?被告:你…你…你眼睛瞎眼啦員警:我一個人能抓那麼多台嗎?被告:瞎眼啦!你沒看到?他轉過來你沒看到?(不清楚
),他體積那個大你沒看到?員警:我就是看到你轉!員警:有種再罵我被告:不公嘛!員警:有種再罵我一次,有種對我人身攻擊!被告:不公嘛員警:再講一次!被告:沒有嗆你啦,警察管很多了。
員警:一樣會寄給你啦!(台語)被告:不公平(左手指員警)寄做什麼,我都沒在繳啦!
(台語)員警:如果你不高興你可以去申訴被告:我可以去申訴你員警:那你去申訴被告:我跟你講,你什麼東西?員警:不要在那邊說有的沒的,不要在那邊說有的沒的(
台語)被告:臭屁啦!兔崽子!(此時被告將機車車頭轉向左偏並往前騎到員警機車旁,並停在員警機車旁邊)被告:懶爛啦,(不清楚)(台語)員警:你還想怎樣啦,你還想怎樣啦?被告:幹你娘咧!(台語)(此時畫面一陣晃動,並開始旋轉)員警:你罵什麼?你罵什麼?你罵什麼!(畫面持續旋轉)被告:(不清楚)(台語)⑷檔案名稱:00000000.MOV①鏡頭係由員警配戴之密錄器拍攝,拍攝角度係由員警處朝
被告拍攝)②自104年8月21日下午5時29分38秒開始錄影,以下為相關人員之對話內容。
③(畫面拍攝道路上,並帶到鏡頭下方方向移動,見員警之
機車在畫面右方,被告之機車倒在畫面下方處)④員警:我都有錄到啦(台語)
被告:你不公平你有錄到嗎?我問你這樣就好(台語)員警:你給我坐好就好(台語)被告:你不公平你有錄到嗎?我問你?被告:我現在問你,不公平你有錄到嗎?員警:你有什麼事情你回去再講。
被告:你的辦事都這樣不公喔?(此時見畫面右方出現一員警騎乘機車往畫面左方,並消失於畫面左方處,左方有一紅衣服男子在指揮交通,騎乘機車之員警自畫面左方走向開單員警。)開單員警:我開完單他就一直罵我,一直罵我,用三字經
罵啊!不止一次!我第一次就已經跟你警告了,我有錄音錄影(台語)被告:你不抓別人抓我(台語),那不是不公平?騎車員警:怎樣?什麼不公平?開單員警:我全部都有錄音錄影被告:對啊(台語)騎車員警:啊你有違規啊,不抓你抓誰?(台語)開單員警:你沒有違規嗎?我有說錯嗎?!(台語)被告:啊別人違規,我也是紅燈車被擋住(台語),我問你
我要怎麼彎嘛!騎車員警:別人違規是別人的事啊(台語)開單員警:紅燈就是要停,不用在那邊講那些五四三。
騎車員警:(不清楚)有監視器,不用在那邊講五四三開單員警:都有錄到啦!(此時又有兩名員警從畫面右側出現,靠畫面右側為員警A、靠畫面中間為員警B)員警A:怎樣?開單員警:我開完單他就一直罵我,不止一次啊!員警A:剛才那個嘛?開單員警:對啊!被告:啊紅燈機車、車子擋在前面,他過過來,我就他們過
來,我就不行啊開單員警:那你可以罵我三字經嗎?員警A:我跟你講啦,在執行職務就不可以這樣子,你知道嗎?開單員警:那你就可以罵我三字經嗎?我請問你?第一次你
講的時候我是不是沒給你抓?我是不是沒給你抓?員警A:告知他權利了沒有?開單員警:我告知了!員警A:喔,那告知你權利啦厚,我們現在依妨害公務罪名給你逮捕啦。
被告:啊我也不是(不清楚),你給我銬手銬(台語)騎車員警:你去跟檢察官說啦呴(台語)被告:我也沒殺人你給我上手銬(台語)員警B:你在執行公務的時候呴,不斷的以三字經罵我們執
勤員警,你現在就涉嫌到妨害公務啦呴。(員警將被告自地上拉起)被告:我跟你講啦,那個車子從前面過來有沒有…員警B:我跟你講啦,你去跟檢察官講,去跟檢察官講。
(畫面見員警將被告帶至畫面右方後,攝影器材關閉,結束錄影)」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俱與證人呂理銘之上開證詞相符。
四、由上可知,被告在罵「幹你娘」、「你眼睛瞎眼啦」、「瞎眼了」、「臭屁」、「兔崽子」、「懶爛啦」等語時,係因被告不滿遭員警開單,認為員警僅抓其一人,不抓其他違規民眾,並認員警執法不公,乃口出穢語,且被告罵上開言語時,均坐在機車上,更騎乘機車至員警機車旁停車後,再為辱罵員警,而現場僅有被告與員警呂理銘一人,嗣因被告遭員警呂理銘拉下車坐在地上時,方有其他員警至現場,是被告辱罵上開言語時,當係指員警呂理銘無訛。此外,證人呂理銘亦於偵訊中就上開事實證述明確,已如前述。是被告上開所辯,均無足採。
五、被告於104年8月21日下午5時23分許至同日下午5時24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與高城路路口處,當場對於執行職務之呂理銘警員分別辱罵「幹你娘」、「你眼睛瞎眼啦」、「瞎眼了」、「臭屁」、「兔崽子」、「懶爛啦」,核其時間、空間密接,均係利用同一機會犯之,核屬接續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未論及被告辱罵員警「瞎眼了」、「懶爛啦」等語部分,惟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認定之事實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在員警依法執行公務之際,在自知其顯然違規之情形下,猶未能尊重員警而任意辱罵之、其事後不但飾詞否認且誣指警方執法不公,顯然對於己身之罪責未有充分之體悟、其於本院繫屬中自行向呂理銘員警道歉(有和解書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8795號被告黃明芳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
市中山區政事務所)居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芳於民國104年8月21日下午5時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與高城路口處,因紅燈違規左轉,為在場執行巡邏兼取締交通違規勤務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所警員呂理銘攔下,並開單告發,黃明芳竟於同日下午5時23分許,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之犯意,以「幹你娘」、「你是瞎眼了」、「臭屁、免仔子」等不堪之詞語,辱罵呂理銘(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黃明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呂理銘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呂理銘出具之職務報告暨密錄器譯文各1份。
(四)密錄器蒐證畫面翻拍照片2張。
(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09月30日
檢察官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