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甲○○
丙○○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柒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
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