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
聲請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