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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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47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羽婷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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