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子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子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徐子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徐子傑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軍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26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所示之數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甲案);㈣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3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簡字第2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㈥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㈣至㈥案件所示之數罪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㈦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丙案);㈧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㈨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㈧至㈨案件所示之數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8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與前揭甲案、乙案、丙案所示之刑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1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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