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寶童鞋店法定代理人 黄麗 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素美┌───────────────────────────────────────────────┐│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9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寶童鞋店黄麗│合作金庫員林│105年3月31日│25,700元│BU0000000││││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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