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炳選任辯護人朱浩萍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18號、105年度偵字第1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炳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文炳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且依卷內事證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係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5年6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依卷內證人證述、相關鑑定書、現場照片等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一般人於面臨此等重罪均有趨吉避凶之逃避心態,倘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甚且被告前有藏匿後,經通緝始到案之情,有逃亡之事實,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乃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