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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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勢棠 送達代收人 李基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太聰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9萬5406元(上訴範圍:逾新台幣150萬部分,即原判決329萬5406元-150萬元=179萬5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