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思媚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曹思媚因妨害婚姻案件,雖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
102年5月29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於102年6月6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