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藍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曾志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郭妙俐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千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