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泰昌聚福祠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劉衡松 被告 林秀雄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27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秀雄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2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周瑞芬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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