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4號上訴人施倡鎮
紀進昆 周家茂 上列上訴人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本訴、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75,000元、14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2,325元,合計11,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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