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交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香林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06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下午
1時54分,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萬益書記官譚系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香林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香林以駕駛營業大客車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民國10
0年12月16日晚間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大客車載送學生,沿臺中市○區○○路外側車道往忠孝路方向行駛,於同日晚上6時38分許,行經國光路88號前,適逢同方右側有 王民虎 騎乘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附載其妻 張玉燕 ,陳香林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雖當時天氣陰天,但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及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為閃避自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之前方車輛而向右偏移,致大客車右側車身與王民虎所騎機車之左側把手發生擦撞,王民虎、張玉燕因而人車失控倒地,致王民虎受有右手擦傷(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張玉燕則受有頭部外傷,經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大慶院區急救,延至100年12月23日晚上11時
5分許,因顱腦損傷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陳香林業於101年1月6日與被害人張玉燕之配偶王民虎、子女 王聖翔王品蓉 達成調解,被告應於101年2月15日給付新臺幣340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得請領之保險理賠金)予被害人之配偶王民虎、子女王聖翔、王品蓉等節,有臺中市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存卷可稽,併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譚系媛
法官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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