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崇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崇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崇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清源附表:受刑人李崇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3日│101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375號│毒偵字第2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704│││││3702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20日│101年3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704│││││3702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027號│執字第5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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