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十法定代理人 蔡瑞東 被告甲○○住高
乙○○○住同右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啟造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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