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70號

原告 莊明豐

被告 洪健愷

(現於臺南市官田○○00000○00○○之單位服役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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