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70號
原告 莊明豐
被告 洪健愷
(現於臺南市官田○○00000○00○○之單位服役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9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