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告 黃振祚
被告 黃聖源
黃金盆
涂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3300元(手機維修單據4200元+醫療單據9100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51萬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就原告所稱「於112年3月23日遭被告等人打傷」,該次有無提出刑事告訴?如有,刑事案號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資料(或錄影)。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