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原告OOO

特別代理人 簡敬軒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OOO

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

黃勃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特留分等事件(000年度家繼訴字第00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應繳交訴訟費用,然聲請人自民國61年出生時便罹患唐氏症而有重度智能障礙,並於71年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無謀生能力,亦無財產,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罹患糖氏症,為受監護宣告人一事,經調閱本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0號核閱明確,顯見聲請人確無謀生能力。又參酌聲請人之稅務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其於112、111年之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有上開查詢資料附於本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0號卷明確,是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事實,應屬可信。又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特留分案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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