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286號
原   告  鍾招榮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
被   告  鍾吉雄
       鍾源昌
       黃善唯
       林世文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102年12月11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一行中關於「新埔段九一八如附圖」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埔段九一八之三地號土地內如附圖」。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二行關於「同段九一八之三地號」之記載應
更正為「同段九一八地號」。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第一行中關於「新埔段九一八如附圖」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埔段九一八之三地號土地內如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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