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湖小字第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陳勇輯
鄭庭華
被 告 陳鐵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玖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94年3月23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
並動支借款額度,截至95年10月11日止,積欠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帳款(含借款本金、已到期利息、違約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付,屢催不理,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
、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被告未到庭,亦未提書狀供審酌,
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既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
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