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閻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叁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