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黃明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OKURAMITSURU(大倉
滿)、TANITOMOHIROSHI( 谷友弘 )、 王淑娥 及 王淑嬋 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