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79號抗告人安通納攝影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福原康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蕭家松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47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