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侵占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甲○○因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世雄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侵│有三││台│7│台│2││台│2│││占│期│2│中│0│中│上9││中│上9││││徒││地│偵0│高│訴6│8│高│訴6│8│││刑年││檢│2│分│1││分│1││││││││院│││院│││├──┼──┼────┼─┼───┼─┼───┼────┼─┼───┼────┤│偽│有三││台│等│台│││台││││造│期年│1間│中│3│中│上0││中│上0│││證│徒四││地│偵2│高│訴8││高│訴8│17││券│刑月││檢│5│分│││分││││││││3│院│││院││││││││1│││││││└──┴──┴────┴─┴───┴─┴───┴────┴─┴───┴────┘
(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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